若一位人士受到了取保候审的处理措施,熟知内情的人士都知晓,这种情况往往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抑或是人
民法院所裁定的。当他们确信嫌疑犯或被告人已经无需继续关押,并且这样做也并不影响对案件的调查、
起诉以及审判工作时,就会做出此类决定。而采取的取保候审实行方式,则可以分为保
证人保证、提供
保证金,或者是提交保证人的同时亦缴纳相应的保证金等不同的形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