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
保险纠纷的主要途径如下:
首先是协商与和解,这通常在争议出现之后,涉及的各方能够以诚挚且务实的态度进行深入坦诚的磋商,通过相互退让,最终形成一份对双方来说均可接受的和解协议。这种协商和解的方式又包括了自行和解以及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形式。自行和解意味着没有第三方的干预,双方
当事人直接展开交涉;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进行调停,以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其次是
仲裁,这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产生之前或者之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
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的争议做出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中立的第三方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纠纷进行公正的评判,因此并无采取
强制措施的权力。
至于对仲裁裁决的
强制执行权,则属于人
民法院。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拒绝履行裁决义务,那么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
最后是
诉讼,这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
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并执行。
《
保险法》第四十七条:“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或者
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有权向负事故责任的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