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成
取保候审程序后,一般的规定是需立即前往执行机关进行报到。执行完毕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细则,并且要依照固定周期向执行机关汇报个人行踪以及相关事宜。关于汇报的频率问题,这可能会根据执行机关的案件处理情况而有所不同,但通常情况下,可能会要求每星期或者每个月进行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
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其所在单位、
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