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接到
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之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公正权威的决定。这就意味着,倘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
辩护人为申请
保释而提前做好准备,必须至少提早三天向有关部门进行详细汇报以确保相关机构能在收到申请后的有限时间(即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确的决策。若相关机构对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持否定态度,则有义务告知申请人并详细解释其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