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后所
购房屋之
物权归属问题,应依据双方
法定监护人(即父母)的资助金额及房地产注册证书登记的确切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后确定。
首先,婚后如其中一方父母全力以赴地
出资购置房屋并将
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字之下,这只能被视为出资父母对于他们自己的子女的赠与行为。在此情况下,这个标的物应确认为出资方子女的
私人财产,而非可进行
离婚财产分割的夫妇
共同财产。
其次,婚后当一方父母支付了购
买房屋所需的款项,产权则登记在另一方的名字之中,除非有充分
证据显示父母在婚后所投资资购买的房子实际上是赠送给自己子女的,那么在进行
离婚房产分割的时候,通常会将该房产确认为是夫妻之间共享的
共有财产。
再次,若是婚后得到父母双方的资助来购买房屋,且产权登记在其中一位的姓名之下,那么这笔购置的房产将会被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资助比例享有此房屋的所有权权益。换句话说,在实施离婚房产分割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父母双方的出资额来进行合理的划分。
最后,若婚后利用
按揭贷款购置房产,有一方的父母负责承担首付部分,并且产权也已注册在自己子女的名义之下,那时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还款责任的话,那么首付款部分便可被认定为仅仅是捐赠给出资父母子女的礼物。因此在离婚房产分割时,该处不动产应被视作是夫妻双方共有的共有财产。除此之外,除非双方在房产权属方面已有别的特别协议或安排。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