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
刑事强制措施,旨在确保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
诉讼程序中不会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该措施要求
当事人提供
担保或者缴纳相应数量的
保证金,以承诺他们在一定时限内遵纪守法、配合调查询问。尽管与
羁押相比,取保候审制度对个人自由有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其仍具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和要求。在
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
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区,不得与特定人员进行私下接触,以及不得参与特定类型的活动等等。若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上述规定,执行机关有权决定没收其所缴纳的保证金,或者采取更为严厉的
强制措施,甚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