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违反了取保候审相关
法规及规定时,若
情节严重,他们有可能面临重新投入监狱服刑的风险。
然而,对于具体情况来说,具体
违规行为的次数并非是决定性的唯一要素,还需结合其他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例如,若
当事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其对司法机关做出的承诺履行义务,比如说未经许可擅
自离开指定的市区县范围,或是在此期间存在刻意销毁、篡改关键
证据,甚至与
同案犯相互串通等行为,那么司法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是否将其重新收押至监狱中继续执行
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