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前已育有子女的夫妇再次组建家庭并
离婚之后,其
收养的孩子仍然拥有法定的
继承权。参照现行的各种相关法律
法规,只要这些继子女符合若干特定条件,譬如接受父母物质上的资助、在日常生活中受
抚养照料以及接受适当的教育等,他们便可依法享受
继承的权益。
然而,必须特别留意的是,假如继子女有蓄意谋害被
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有严重的虐待行为对待被继承人,亦或是
伪造、篡改或销毁
遗嘱,性质恶劣,很可能因此丧失了继承的权利。
此外,如果涉及到是否
放弃继承权的问题,若待分配的遗产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或正在法院审理之中,继承人在出具正当理由且提供充分
证据的前提下,放弃继承权的决定依然可以收回;相反地,若遗产已被妥善分配或无正当理由提出撤销决议,将不被予以认可。影响放弃继承权的
法律效力通常从继承之日起算,换言之,一旦继承人选择
放弃继承,他/她将自继承伊始便失去所有权益。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