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合同时期所加入的
保密协议通常涉及到企业的商业机密以及相关
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内容。为了确保这些敏感信息得到充分保护,公司有权利在保密协议中规定员工需对其在工作期间所获取及理解的商业机密或知识产权等信息,在特定年限内进行严格保密。
同时,这一保密协定还需要包括对违反协定行为的相应
违约条款以及明确定义
劳动者应负的
违约责任,以方便日后若发生泄密事件时,公司能够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此项协议既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签署,亦可由派遣公司作为中间方与劳动者共同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
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
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