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为防止
犯罪嫌疑人、被告逃脱而实施的
拘役、
逮捕等
强制措施中,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而在侦查、
审查起诉及审判程序中的
监视居住停留时间最上限则为六个月。在此期间,国家公权力机关须保持调查、
起诉与审判工作的连续性,不得中断或停止。若经审查发现不应追究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已满,应立即解除相应的强制措施。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时,必须及时通知被采取强制措施者及其所在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