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经严谨且详尽的法庭审判后,倘若法院确认在双方欲缔结
婚姻登记证书前其中一方已患
重大疾病但并未能诚实向另一方披露真相,那么依据现行法例,此法院拥有权力裁定废除该桩婚姻协议。一旦如此裁决得以确立,便表明原本的婚姻关系自宣布之日起即失去了法律层面的保护与约束,亦即这段本应受到广泛认同的合法夫妇关系,实际上从未真实存在过。自办理
结婚登记之日起至法院作出
撤销婚姻请求的
终审判决正式生效之时止,在此期间内,双方之间所建立的任何关系都将无法再获得法律的认可与肯定,而需将其重新界定为
同居关系。让我们携手遵循法律原则,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