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醉酒驾驭所涉
违法行为可能需承担
拘役这一
刑事处罚,而拘役恰属于本款中所定义的“可能判处
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范畴之内。因此,若
醉酒驾车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满足
取保候审的其余法定条件,诸如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潜在威胁,或存在其他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可进行取保候审的特殊情况,从理论层面来看,他们确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仍需依据每起案件的具体事实情况加以判断,其中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
犯罪情节严重程度、其是否有悔过自新的意愿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等诸多因素。
最后,是否准许取保候审,将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