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民商事
诉讼领域中,责任
败诉方需承担相应的诉讼成本,若案件结果呈现出
胜诉与败诉共存的状况,那么责任败诉方将对其败诉部分负担相应的
诉讼费用。就具体的
交通事故处理而言,如
肇事方为
机动车辆且已投保
交强险,通常可对该事故
责任人及其所投保险公司进行
起诉,最终由责任败诉方及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假如透过诉讼途径获得的
赔偿请求全部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则所有费用皆由车方及其保险公司支付;而如未取得全数支持,则获得支持的那部分费用则应由车方及其保险公司承担,而未能获得支持的那个部分,便须由您自行承担了。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
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