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公安机关对
行为人进行
传唤的最长时间设定为二十四小时。具体而言,依据法律条文所明确规定,传唤行为在持续过程中不可超出十二个小时;若涉及到案件情况特别严重、复杂,且有必要采取
拘留或
逮捕等强制性措施时,则传唤行为的持续时间可延长至二十四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