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明文规定,
拘留行为可区分为
刑事拘留与
行政拘留两种类型。前者乃是针对
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满足该法条所列举的特定条件下,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而后者则是对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的一种
行政处罚。
至于拘留半个月究竟应归类为刑事拘留抑或是行政拘留,需视具体案情而定。若
被拘留者符合上述法条所述情形之一,且公安机关已依法启动
刑事立案程序,那么拘留半个月便有可能被视为刑事拘留。反之,若公安机关仅因
行政违法行为而对其作出拘留决定,则应归入行政拘留范畴。因此,拘留行为是否构成刑事拘留,须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安机关的
立案状况加以判定。若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且拘留行为系基于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所列举的特定情形,那么拘留半个月无疑应被认定为刑事拘留。反之,若公安机关仅因行政违法行为而对其作出拘留决定,则应归入行政拘留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