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所涉房产的承租期早于设定
抵押权之日期,并且在承租期间遭遇该房产被司法机关拍卖的情况时,并不妨碍已经生效的
房屋租赁合同的
合法性及有效性;在此种情况下,作为房屋
承租方依然有权享有其原有权益,即继续履行
租赁合同并租住房屋;
(2)然而,当所涉房产已在设定抵押权之后开始对外出租时,该租赁合同将无法对抵押权产生任何法律上的对抗力;一旦该房产被司法机关依法进行拍卖处置,则原有的房屋租赁合同也将自动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抵押权设立前,
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七百二十五条【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租赁物在
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
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