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完成了
房屋过户手续,也不能断言其所有权已经归属于您本人。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根据权利外观可见,完成
过户手续之后,
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所有权人的确对房屋获得了实质性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还会涉及到
房屋抵押的问题,从而对您本身对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产生影响;
再者,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于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亦需得到充分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完成了
房屋过户,原
物权人却未必能够稳固地把握自身所拥有的不动产物权。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下结论认为,房屋过户了就意味着它已是您个人所有的财产。下面是关于办理
房产过户手续及相应所需文件的详细说明:
首先,房产交易各方应于签署
房屋买卖合同时起算,在30个工作日内,持
商品房权属证书、
当事人真实有效的证件、以及
转让合同等所需文件前往房地产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上报成交价格;
其次,房地产管理机构将对上述
递交的相关文件进行严格审核,通常在15天之内给出书面回复是否受理此次申请;接下来,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对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准,并视情派员勘查转让房屋,进行价值评估;
然后,
房产转让当事人按照国家规定按期缴纳税款;
最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开具正式过户许可单据。
此外,完成房屋过户所需的常规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过户登记书、申请人
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过户的原因证明材料(例如因买卖行为导致的需要提交
买卖合同)、其它相关材料等。总而言之,尽管完成了房屋过户,是否确已成为您个人所属的资产仍需审慎斟酌。鉴于相关法律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在出现
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原物权人也许无法将自己手中的不动产物权固定不变。综上所述,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后,尚不能明确其所有权已划归于您本人。办理
房产过户时需准备好过户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申请过户原因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
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