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
离婚诉讼的行为应通常于被告公民居住地所在地区级人
民法院进行。若被告并未正式设立其居所,那么原告便可向被告惯常居住地所在区级人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倘若被告居所与其惯常居住地点并不完全重合,那么原告则需向被告惯常居住地所在区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
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
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