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如果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做出的
工伤认定决议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向上级部门提出
行政复议请求;倘若对复议结论仍有不满,进面还可按照法律规定,启动
行政诉讼程序。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若直接针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议进行
诉讼申诉,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人
民法院将有权拒绝审理此类案件。在这一过程中,诉讼参与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以及遭受事故伤害的员工及其
直系亲属。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