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程序中,相关部门会第一时间通知
家属被采取的措施,但如涉及到
刑事拘留或者
批捕环节,仅有授权
律师有权进行探视咨询。负责执行
拘留任务的公安机关若认可某名嫌疑人需进一步
逮捕聆讯,应在拘留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
证据以获取审批。若拘留对象为具有流窜
犯罪倾向、
犯罪记录丰富以及结成团伙性质的严
重犯罪嫌疑分子,可适当申请延期等候30天方可呈交审查批准。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
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
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