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
犯罪嫌疑者或被告若欲申请取保候审,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意一项方可:
(一)其行为可能构成
管制、
拘役或者在特定情况下并用独立适用的
附加刑;
(二)预计所判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如若实施取保候审则不至于对社会产生危害;
(三)身体患有严重疾病、日常生活行动不便,或正处于孕期以及哺乳期的妇女,倘若实行取保候审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四)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际,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有必要施行取保候审。因此,若被警方
逮捕的犯罪嫌疑者或被告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从理论上来讲均可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最终是否批准取保候审,仍需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依据具体案情与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综合判断与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