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下几种情形的
购房行为将被视为
个人财产:
首先,如果在婚内购置房屋,即便
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配偶某一方名下,也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确立该栋房屋为另一方单独享有或支配。
其次,在婚後,若有任何一方将其婚前个人拥有的房地产或其他个人财物出售,且获取的款项全部用来购置新的房地产并记名于本人名下,此种情况依然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相同的逻辑适用于在婚前以个人资金积累的资金购入的住房。
再次,若是在婚後,由一方家长为子女支付全部购房款并使其在子女名下持有不动产,这可视作是父母对子女个人的
赠予,从而成为
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