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房产
产权证书,然而却缺失
土地使用证书的房地产的种类并不满足进行司法拍卖的条件。仅仅持有的是产权证书而并无土地使用证书的财产同样不能合法地进行拍卖活动。土地使用证书乃是由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它用以证明持有人对于特定规模与面积的土地享有合法
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更是判断及验证持有人对该项
土地使用权的标准及唯一权威性法律凭据。倘若缺失此项证书,将会导致对应的物业在进行登记备案以及办理
过户手续过程中出现难以正常进行的困境。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