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及团伙犯之案件时,取保候审的许可与否,主要根据嫌犯的具体
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其在悔罪过程中所展现出的表现进行评估与判定。法院或检察院将会全面地权衡这些因素,从而做出是否准许取保候审的决策。针对严重的
团伙犯罪案件,法律往往会采取更加严谨和慎重的态度。
然而,若嫌犯并未对社会产生重大威胁,拥有稳定的居住场所,具备可靠的
担保人或者能够提供足额的
保证金,同时预计可能被判
处罚金较轻,那么从理论上讲,获得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