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法理论中,
受贿与
贪污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
犯罪行为类型,其差异性主要凸显于如下几项关键层面:
首先,两类
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
受贿罪所涉及的是
国家公职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的合法公正做法;相反地,
贪污罪则破坏了国家机构在日常事务中的秩序稳定。
其次,受贿罪对他人或其他组织所拥有的公有财物构成侵害,同时也侵犯了
公共利益;而贪污罪的焦点在于对公有财产的所有权进行侵占、
窃取、欺骗等手段。
最后,两类犯罪的犯罪手法亦有所区分:受贿罪通常是通过为他人谋求利益的方式,以非法手段获取、持有他人支付的礼物或钱款。相较之下,贪污罪更为直接,直接侵入自身管理、经营及掌管的公物之中,实施
非法占有。当然,在性质上最为重要的差别在于,受贿罪背后的动机往往是为了获得他人或团体的公有财物,而贪污罪的根本目的却是为了非法占用公有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