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婚姻期间一方独自购买的房产,若中途遭遇
离婚,那么这处房产并不作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然而,若是配偶不幸离世,则其在世的一方成为法定
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对配偶房产的全部
继承权利。
2.假设所述房产在婚前由某一方购买,尽管它并非婚后所得,但是在夫妻中的一方去世之后,这处房产将会作为
遗产分配给其遗孀,而非共有人之一,除非在此之前,去世者留下了另类
遗嘱,声明拒绝把房产分配给配偶。
3.继承权的行使必须在
被继承人离世之后才能启动。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继承权仅为继承人所享有的一种期待权益,若被继承人尚在人世,
继承关系便无法成立,只有当被继承人离世之后,继承权才能转变为既定权益。
4.
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同样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首先,被继承人在生前需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
其次,被继承人已经离世。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亦无法生效。例如,若父母仍在世,他们的房产便不能由子女继承。当然,父母自愿将
房产赠予子女是完全可行的,但这种行为应称之为生前赠与,而非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
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