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这一经济行为涉及到企业通过购买或是证券交换等多元化渠道获取其它企业的股份所有权;而在
并购这一标准概念中,它特指兼并与收购之双重含义,具体表现为并购对象公司
控制权的交接所引发的层面广泛的
产权交易形态的总和。收购行为往往表现为一家企业通过购买另一家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者股票,最终实现其在市场上的主导地位;相比之下,并购行为则是由两家乃至更多的企业共同组建全新企业组织的途径。
《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
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
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
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