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公司破产后,
欠条依然具备
法律效力。欠条所承载的款项属于普通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范围内,因此在公司面临破产之际,理应首先偿付破产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所有利益相关者的
债务,接着便是为员工支付
工资、保险金及其他涉及劳动权益的款项,最后才能轮到偿还普通债权人的债务。因此,即使公司已经破产,欠条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有权要求
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
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