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夫妻婚姻关系有效存在的全部时间周期之内,可能会产生多种类型的
债务责任问题。按照不同类型,我们可以将这些债务划分成
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其中一方的
个人债务两种
类别。在面临
离婚这样的重大生活变故之后,对于
夫妻共同财产,这对曾经的搭档依然必须承担起债务的偿还职责;而对于其中一方个人所产生的债务,则由他自身负责进行还付,其配偶并无任何义务来对此做出相应的
赔偿。在此过程中,准确地辨别某一特定债务是否应该归入夫妻共同债务范畴将成为我们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具体而言,我们需要根据其实际使用方向、转作用途等因素是否涉及到夫妻共同生活质量的保障或者提高进行深入分析判断。例如,家庭日常事务中的开支、必要的基本生活费用等因素所引发的债务应当被划分至夫妻共同债务;而仅仅与一方之间建立联系且用于个人发展提升或商业管理运营等方面的负债,则应视为该方自己的个人债务。
另外,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此处“夫妻双方对
共同债务负有同样的偿还义务”的表述,主要含义是指:在法律意义上的对外角度来看,夫妻双方都必须对所有的
债权人履行其还款义务;
至于在内部层面上,夫妻二人需以同等承担双重责任的方式处理共同债务。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
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
抚养、
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
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
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