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家属并非
诉讼参与人员的身份,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人
民法院无需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通知义务。无论此乃涉及民事范畴、行政问题抑或是
刑事范围之内的审理,法院在召开庭审的过程中,仅需直接通知案件当中的
当事人便可。
然而,有特定情形仍需对家属进行诉讼方面的通知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况:
1)针对存在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群体而言,依法应当通知并邀请其合法
代表人员出席庭审;
2)在
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若不幸遭遇受害者亡故现象,其
近亲可依附于附属
赔偿的请求而发动
诉讼程序,此时亦应通知受害者的近属人员参与庭审。依照我国《
民事诉讼法》的现行规定,人民法院必须在庭审前规定期限内,通过书面方式将有关庭审事宜传达给人民检察院以及当事人之外的其他诉讼参与者。此份诉讼通知书应当详细列明案情
开庭时间与地点,请他们务必准时出席,参与相关的诉讼活动。庭审通知书应当在庭审开始至少三日前送到。在实际操作层面上,法院在筹备开庭前将会公告信息,因此家属们应当予以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假如
传票无法直接送达到当事人,那便会通知其家属或者采取
公告送达这样的形式来实现信息传递。当能够顺利地送达到当事人时,除非这些人有特殊原因无法自行出庭,否则不用通知当事人的亲属。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前一定时间内,向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的要求准时到庭的诉讼通知书。其中应写明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请其准时出席法庭进行何种诉讼活动等内容。开庭通知书至迟应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