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情况下,应向车管所提交
报案回执单以及
机动车遭劫夺或
盗窃的证明文件,并附上车主的
身份证明原件。
同时,如车辆是因遭受飓风、火灾等自然灾害而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需前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开具相关证明,用以证明车牌的流失与自然灾害之间的必然联系。
此外,还需提交车主签署的车辆不再存在的注销
承诺书(车管所将为您提供相应的格式文本)以及车主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至车管所窗口完成车辆的
注销登记手续。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
第二章登记
第五节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
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和
交通事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