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中
涉案金额的计算,通常牵扯到
犯罪所得以及其衍生出来的收益,这其中包括了直接售卖所得到的金额,非法活动所获取的收入,以及由于
犯罪行为产生的各种利益等等。对于如何精确地进行计算这个问题,也许会因为每个案件的独特性而有所不同,但是通常我们会从以下几个主要的角度去考虑:
首先是犯罪所得,也就是犯罪行为直接产生的金钱价值,例如诈骗得手的金额,或者
盗窃所得的财物价值等等;
其次是收益金额,这部分是指犯罪所得在被用于使用、消耗或者投资之后,所产生的额外的金钱价值;
第三个方面则是非法活动所得,这是指通过从事非法活动所获得的金钱价值,比如洗钱所得;
最后,还可能包括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赔偿金额等等。在进行计算的过程中,可能需要借助于财务审计、会计鉴定等专业手段,以确保涉案金额的准确性。如果犯罪所得无法直接计算得出,那么法院可能会根据
证据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推测和估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