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若对已
被拘留的人员,认为有必要进行
逮捕,应在
拘留期内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审查批捕申请。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提交审议批准的期限可相应地延展一至四日。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
犯罪嫌疑人,其审查批捕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若人民检察院未
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须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如需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措施。因此,若某位涉嫌
盗窃罪的人士被拘留长达三十七天,这或许表明公安机关已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审查批捕申请,但人民检察院可能尚未批准。在此种情况下,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者。
然而,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拘留者可能会持续被
羁押直至案件侦查完毕或法院做出判决。因此,被拘留达三十七天的人士能否获得释放,主要取决于人民检察院是否批准逮捕。若批准逮捕,将继续被羁押;若
不批准逮捕,将立即得到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