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市、县级人民政府机构所提供的
拆迁安置方案存在不尽完善之处之际,您完全有权利寻求它们来进行妥善处理和解决。市、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职能范围主要涉及
管辖区域内征收与补偿方面的事宜,这其中当然也包含了有关拆迁安置的具体事务。倘若您对于拆迁安置的最终结果存有异议,那么您有权向上一级的政府部门进行
申诉,或者直接向基层政府提出仲裁申请。
若对
仲裁结果仍无法信服,您同样有机会发起
行政诉讼进程来维护自身权益。
另外,当涉及到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拆迁引发的不合理情况时,您同样拥有向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是相关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力。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