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在如下四种情形下,
当事人可依法向
司法机关申请实行取保候审措施:
1.侦查期间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有可能被法院判
处罚金等诸如此类的
附加刑,但由于法律原因,无法对其执行监禁;
2.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有可能被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然而,如果对他们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
3.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同样地,如果对他们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
4.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
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是案件尚未审理完毕,因此,需要对他们实施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