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确保
诉讼文书的顺利送达,我们应当直接交付给接收者,即受送达人接收。
2、对于接收诉讼文书的人,如果是自然人,而其本人又无法亲身接收的情况下,可以让他的同住成年人的
家庭成员进行接收,这样做不仅符合法律的要求,同时也是人性化考虑的体现。
3、对于
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应当由法人的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来接收,或者说是由该法人或组织中专门负责接收文件的人员来接收。
4、如果受送达人有
诉讼代理人,那么我们可以将诉讼文书交给他们的
代理人进行接收。
5、如果受送达人已经向人
民法院指定了代收人,那么我们就应该将诉讼文书交给这个代收人进行接收。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
偷窃行为都会被判定为
盗窃罪。例如,对于那些只是偶尔因为生活困难而偷窃少量财物的人,或者是被
胁迫参与
盗窃活动且未分得任何
赃物的人,我们可以不将其视为盗窃罪,而是由相关部门进行适当的
处罚。
此外,我们还需要将偷窃自己家人或
近亲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
犯罪行为区分开来。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这类案件,通常情况下我们不会将其视为
犯罪处理;但是,如果确实有必要追究其
刑事责任的话,在处理过程中也应该与社会上的盗窃案件有所区分。
最后,即使盗窃公私财物的金额已经达到了“
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只要情节轻微,并且具备以下任一条件,我们都可以不对其进行犯罪处理:
1、年龄在16岁至18岁之间的
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行为;
2、能够全额退还
赃款和
赔偿损失的;
3、
主动投案自首的;
4、被胁迫参与盗窃活动,但未分得任何赃物或仅获得少量赃物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程度较小的。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