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合同即将期满之际,倘若公司并不打算
续签与
劳动者的协议,那么他们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具体而言,这种
经济补偿应该按照劳动者在当前用人机构工作时长为基数进行确定,每工作满一年就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薪资水平的金额;若是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长达六个月及以上但仍不足一整年,则应视为工作年限达到一年并据此予以计算;而对于工作时间低于六个月者,应向其支付半个月薪资作为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