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如何审定婚前因
拆迁而获得其房产在婚后的价值时,我们通常会参考现行市场价格作为主要的分割准则。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对于涉及到婚前因拆迁而在婚后获取的房产的分割问题,一般的解决方法是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原则:
首先,如果夫妻双方能就房产归属以及价值达成共有的共识,那么我们将遵照他们双方协商得出的结论来进行房产的分割;
其次,如果却出现了一方想要拥有房产,而另一方对此并无异议,但是双方无法就房产目前的市场价值达成一致的情况,法院将会
委派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全面的评估,然后根据评估后的房产价值作为分割的依据,由获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房产补偿款;
再次,如果双方都坚持认为自己有权享有房产,并且在房产价值上也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可能会要求
当事人采用竞价的方式来决定房产的归属;
最后,如果双方都主张拥有房产,且双方的条件相当,所购得的房产为婚前因拆迁而在婚后获取的单位自有自管房,除非当地政府有特殊规定,否则房产所有权一般应归属于房产
产权单位的干部和职工。总而言之,在面对此类问题时,我们应该秉持公平公正的态度,从法律角度出发,明确属于谁的财产就应该归属于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义务的人患
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