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遭遇包工头
拖欠薪酬的问题时,我们需要审慎地分析以下几个重要因素:如果包工头拥有施工或者劳务方面的授权,那么相对应的发包方或者
建筑工程总
承包企业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
赔偿责任。在这种状况下,假如发包方或者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未能与建筑工程承包企业就
工程款项完成结算,导致建筑工程承包企业出现了拖
欠薪酬的行为,那么发包方或者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就应该首先对其进行补偿,其补发的数额不得超过尚未结算的工程款项。
然而,如果包工头并无相关的正式证书或资质证明,那么发包方或者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很有可能因为存在非法分包或者转包的行为,而被视为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这时候,若发包方或者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已经把
工资发放给了包工头,那么他们通常便不需要再次向工人支付。
此外,若包工头携带着全部资金
逃逸,并已触犯
刑法规定,例如刻意回避发放工人
工资,或者根本无力支付但又故意不偿还工资等
违法行为,即使经过相关政府部门多次催促仍未支付的话,他可能会遭受到
刑事处罚。在上述各种情况下,工人都可以根据法律
法规采取适当的措施,如前往
劳动监察部门提出
申诉、
申请劳动仲裁或者选择本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无效后
劳动报酬的支付】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
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
民法院
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
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加班】用人单位应当
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
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
加班费。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
试用期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
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