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
当事人在
申请劳动仲裁之后又无合法理由撤回此项申请的情况下,将不得再次
申请仲裁处理。
此外,申请人若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依然未就仲裁事务出面进行陈述或没有得到
仲裁委员会的许可而中途离席,此类行为将会被视作自愿撤回仲裁请求。对于这种情况,仲裁委员会有权不加干预并对其重新提出的仲裁申请予以拒绝受理。
然而,如果申请人在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后与对方达成了具有约束力的和解协议,那么该申请人是有权利撤销本次仲裁申请的。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