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被认定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若是夫妻之间先前存在关于财产的协议并且该协议具有
法律效力的话,那么就应该按照协议的规定进行财富的分割;而无过错方的
赔偿问题则应该由双方协商解决。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不仅体现在《
民法典》的各项法律
法规之中,而且也是人
民法院在裁决
婚姻家庭案件时的指导性纲领。在
离婚财产分割层面上,该原则主要表现为夫妻两人拥有平等的权利去分割共同财产以及平等的责任去承担共同的
债务。
2.照顾子女及女性利益原则。在此方面的“照顾”可以在财产份额上倾向给予女性适度的增多,或者在财产类型上将某些对于生活来说特别重要的资产如房屋,分配给女性。因为从长期以来的传统因素所带来的阻碍,女性在找到工作以及维持生计上比起男性往往会更加困难,因此她们更加需要来自社会的帮助。
同时,在进行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尤其要高度重视保护
未成年人的合法
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被列入夫妻共同财产并参与分割。
3.便利生活原则。在
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的时候,我们应该避免对财产的功效、特性以及经济价值产生任何伤害。当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当尽量将其交给需要这些资料并能够发挥最大效益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应该尽量适应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所需,以充分发挥物品的使用价值。如果存在不可分割的物件,则可根据实际需求和有效利用原则归一位
当事人所有,然而接受者应该遵循公正原则,依据离婚时实际形成的价值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赔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我们禁止将属于国家、集体以及他人所有的财产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并参与分割,坚决杜绝以此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发生。
5.任何一方的
婚前财产,只要在共同生活中耗尽、损坏乃至完全丧失的话,对方都无需对此做出补偿。这是基于司法实践经验所得出的结论,符合夫妻关系以及婚姻生活真正本质的需求,有助于防止不必要的纷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