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对于
仲裁审理之余下费用,有权在仲裁裁定或是案件案结之时,作出最终决策予以决定。
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讲和,抑或通过仲裁委员会调解而达致和解的,双方可以相互商议并确定各自负担
仲裁费用的份额比例。
仲裁费用一般默认应由负有
民事责任的一方来承担;而在当事人部分
胜诉、部分失败的情况下,则需要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各方面责任的轻重程度,来进行考量并确定各方应该分担的仲裁费用比例。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六十一条
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
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双方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
撤诉的,全部费用由撤诉方承担。
仲裁委员会对职工当事人缴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减、缓、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