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估相关员工离职的
经济补偿金额度时,应将年度奖和常规奖金纳入整体考虑范围之内。
具体来说,进行经济补偿计算的基准应该是员工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往前推算的过去十二个月中的平均
工资水平,这个工资包括了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奖励工资、津贴以及各类补贴等货币性质的收入项目。据此,若是年度奖和常规奖金能被归入以上所述的定义范围之内的收入类型,那么这些收入都应该被算作是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础。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若年度奖、季度奖等并非每个月固定发放的收入项目并未出现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的过去十二个月中,那么就必须对这些收入进行合理的分摊计算,以便能够精确地反映出它们在整个时间段内的实际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
月工资按照
劳动者应得
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
工资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