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
租赁协议中对押金性质或规定未作明确界定,那么该项押金应被视为租赁预付款,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需予以归还。
2、当
当事人交付了留置金、
担保金、
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
订金等款项,然而却未就其性质作出明确约定时,若当事人主张
定金权利,人
民法院将不会给予支持。
3、除非租赁协议中有其他特别约定,否则房东应当在租赁关系终止且租户已搬离、清点并支付所有应付费用之后的当日,全额无息地将租房押金退还给租户。
4、在租赁期间,若发生
财产损失,可相应地从押金中扣除,待扣除相关损失后,押金应予以归还。
5、在未对押金性质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押金的主要功能在于为房屋及其内部财产提供担保,若租赁期间导致出租方房屋及室内设施遭受财产损失,则应从押金中扣除。
6、若未产生任何损失,则在合同期满或
解除合同时,押金应予以退还。
7、关于租房押金无法退还的问题,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租户可收集相关
证据,
向法院提起诉讼。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