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铺经营过程中,倘若商户违反上述法律
法规并出现以下某项
违规行为,则将依法责令整改,且须缴纳罚款金额介于人民币5000至50000元不等:
首先,在防火防控方面,商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对各类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实施合规配置与布置,以确保其长期可靠地运行;
其次,对消防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必须严肃对待,严禁肆意损坏、销毁、擅自移动或者未经许可的拆卸或停止使用;
第三,商户务必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无阻,杜绝任何可能干扰安全疏散行动的因素诞生;
另外,商户绝不能采取掩盖、压制、围堵、遮挡甚至侵占等手段来对待消防车通道,务必保持其通畅无阻;
最后,为保障消防车辆的顺畅通行,任何形式的堵截或阻挡消防车辆的行为都应被禁止。
然而,商铺欲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必须配备基础灭火器材,例如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标识等皆属必备之物。对于房屋原有消火栓或
报警喷淋等设施,绝对禁止覆盖、
拆迁或毁坏,且需确保其始终处于优良、有效的运转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
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
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