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宪法原则以及各式
劳动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得以确认休息权系公民应依法享有的基本民事权益之一。
然而,对于某些用人单位所提供的
劳动合同文本之中,却不见其对本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事项进行明确规定,抑或是竟然没有将这些关键性文件交付于员工手中,此时便需要由当地劳动主管部门进行严格纠正;若因此而对
劳动者造成任何实质性的伤害,那么这些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2.所有类型的劳动合同均具有一定的期限规定,同时
劳动关系的复杂程度也极高,牵涉到众多繁复的内容范畴。为此,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将各项权利与义务明确具体地呈现出来,无疑有助于双方更好地
履行合同约定。即使在未来出现各类
纠纷时,劳动合同中的书面字句也能提供清晰可见且具有说服力的
证据材料,以便于迅速有效地解决纠纷,避免产生更大的困扰。尽管如此,劳动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需力求精确、清晰、完整并易于理解,不宜使用缩写或替代词语,亦不可使用模糊不清或难以理解的文字表述。因为这样很容易导致在实际劳务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种误解或曲解的情况,从而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进而增加了解决
合同争议的难度。
《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
劳动报酬;
(七)
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约定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在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
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
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