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相关事宜的取消或者撤销,具体情况可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案件经过深入的调查和分析之后,如果发现其并不存在继续进行取保候审的必要性,那么相关部门便有权利做出取消或者撤销该行为的决定;
其次,如果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被成功抓获并归案,那么取保候审的必要性也会随之消失,此时同样可以考虑取消或者撤销该行为;
再者,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幸离世,那么取保候审的行为自然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因此也可以考虑取消或者撤销;
此外,如果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达到法定的最长时间,并且案件仍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那么为了
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相关部门也有权对取保候审的行为进行取消或者撤销;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并且情节较为严重,那么相关部门也有权对取保候审的行为进行取消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