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取决于实际情况。
首先,若是涉及到借款
法律关系,男方有权在
期限届满之际,向女方请求其承担还款义务。
其次,对于涉及
赠予关系的案件,需要详细考虑赠予财物的本质特性。若所赠财务的价值较低,一旦财物已经完成转移处理,通常情况下男方无法再行要求返还。
然而,如果赠予财物可被认定为
彩礼范畴,那么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男方均可
行使权利,请求女方退还彩礼:
第一,双方尚未履行
婚姻登记手续;
第二,虽然已进行了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双方并未真正开始共同生活,在
离婚之后,男方有权提出返还请求;
第三,在婚前给予财物且导致给予方生活陷入困境,在离婚之后,男方同样具有请求返还的权利。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