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这一
强制措施仅适用于
犯罪嫌疑人,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经过法院审理后,仍需执行
逮捕及服刑。若法院裁定其无需承担
刑事责任,那么就不需要进行逮捕。对于被授权实施指定监视居住的情况,其居住时间可视为刑期予以抵扣。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七条所规定的“五项”原则,乃是对接受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们施加的一种纪律约束,目的在于确保
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实施。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