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
起诉讼,即将相关
诉讼申请书提交至具有法定职权的法院
立案机构,得到其认可之后进行立案审批。
2.经过相应的审查程序,如果确认符合
立案标准,需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
当事人缴纳
诉讼费用,完成缴费手续后正式进入
立案程序;反之,若判断不符合立案要求,则出具裁定告知不予受理。如当事人对于该依法
驳回起诉的裁定持有异议,应在收到裁定后的10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在获得受理许可后,法院会在5个工作日内将
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方当事人,同时被告方当事人也有15个自然日的时间来准备答辩,法院还需通知当事人进行
证据交换,如当事人有此需求,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
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启动
执行程序。
3.安排开庭日期,需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当事人具体的
开庭时间、地点以及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对于
公开审理的案件,同样需要提前3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宣传。
4.
开庭审理阶段,首先要宣布开庭,核实当事人的
身份信息,然后宣布合议庭成员名单,明确告知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并询问是否有人申请回避。接下来是法庭调查环节,由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随后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告知证
人的权利义务,
证人出庭作证,宣读未到庭的
证人证言,展示
书证、
物证和视听资料等
证据材料,双方当事人就这些证据材料发表自己的看法。
最后是法庭辩论环节,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和论证。在法庭调解环节,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纠纷。如果能够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署后生效,当事人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义务或者
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将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结果,如果当事人同意判决,应当自觉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或者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判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果是裁定,自送达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是判决,自送达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